強制性公積金計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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Paper 4 · 研習手冊 · Ch7

7.0 強積金中介人

本章介紹強積金中介人的規管制度及其最低操守標準。有意成為強積金中介人的人士,尤其須留意《註冊中介人操守要求指引》的內容。

7.1 強積金中介人的規管

隨着社會對投資者保障的期望提高,積金局檢討了強積金制度實施以來規管中介人的行政安排,並建議透過立法加強制度。政府也認為設立法定框架規管強積金中介人,是加強計劃成員保障的審慎做法。

立法會因此於 2012年6月 制定《2012年強制性公積金計劃(修訂)條例》,並於 2012年11月1日 生效。在法定制度下:

積金局負責強積金中介人註冊、發出遵守法例規定的指引及施加紀律處分;

金融管理專員、保險業監督及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(證監會)擔任法定前線監督,分別監管及調查以銀行業、保險業及證券業為主要業務的註冊強積金中介人。

法定制度主要涵蓋:

1. 禁止進行受規管活動;

2. 強積金中介人的註冊要求;

3. 前線監督的規管範圍;

4. 註冊中介人的操守要求;

5. 註冊中介人的其他要求;

6. 監管及紀律制裁權力;及

7. 就註冊及紀律制裁決定提出上訴的機制。

7.2 規管架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