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per 4 · 研習手冊 · Ch5
5.0 強積金計劃及投資
5.1 計劃註冊及成分基金、匯集投資基金的核准
強積金計劃、成分基金及匯集投資基金均須獲積金局核准及證監會認可。兩者的規管職能互相補足,並各自發出守則。
(a) 積金局負責制度整體行政,包括按《強積金條例》及附屬規則、規例註冊計劃,核准成分基金及匯集投資基金。《強積金投資基金守則》列出法例以外的產品運作、投資規定,以及積金局與證監會的分工。
(b) 證監會負責認可計劃、成分基金及匯集投資基金;審核/認可銷售文件、廣告和推廣資料披露;以及投資經理發牌。《證監會強積金產品守則》列明認可條件、銷售文件披露要求及投資經理資格、經驗。在香港向公眾發出邀請參與或投資集成信託計劃、行業計劃或匯集投資基金的廣告、邀請或文件,須遵守證監會《廣告宣傳指引》。
(c) 《強積金投資基金守則》與《證監會強積金產品守則》相輔相成。
(d) 產品認可後仍須遵守《證監會強積金產品守則》。因情況改變而擬修改銷售文件,須先交證監會核准;包括但不限於組成文件、主要經營者或投資目標的改動。
註: 積金局認可的「要約文件」等同證監會認可的「銷售文件」,英文均為 *offering documents*。
5.2 強積金計劃
計劃分僱主營辦計劃、集成信託計劃及行業計劃三類。每類由成分基金組成,供成員投資供款及累算權益。
5.3 成分基金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