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般保險

Paper 2 · 研習手冊 · Ch1

1.0 保險產品

本章介紹一般保險的主要業務類別。保險中介人不必精通每一類業務的所有細節,但應具備各種產品的基本知識。

同一險種的保單措詞和條款,往往會因保險人而有不同。本章只能用具代表性的摘要介紹各類業務;實際保單措詞及保障範圍,應向相關保險人查證。

本手冊按照保險中介人素質保證計劃考試範圍編寫,深度以協助考生通過考試為目標。學習個別險種前,先重溫《保險原理及實務》三項相關概念。

(a) 保險的分類(Classification of Insurance)

按保險標的分類的方法,有時稱為功能法。一般保險的保障範圍很廣,可包含以下四類:

1. 人身保險(Insurance of the Person):「人身」指人的身體,不是指「有別於組織的個人」。保險標的是生命、肢體、健康或醫療費用;一般保險中的人身意外保險便屬此類。

2. 財產保險(Insurance of Property):保險標的是建築物、船隻、汽車等實物。

3. 經濟權益保險(Insurance of Pecuniary Interests):保障財富或未來收益可能遭受的損失,例如忠實保證及營業中斷(亦稱後果損失或災後損失)。

4. 責任保險(Insurance of Liability):保障因第三者死亡、受傷、患病或財產損失/損害而產生的法律責任。

(b) 財產保險的保障類別

一般保險有不少險種,保障被保險人擁有或保管的財產所遭受的損失或損害。保障必屬以下其中一類:

1. 指明危險/指名危險(Specified Perils/Named Perils):損失或損害必須以保單列明的危險為近因,保單責任才成立,例如火險保單列明的閃電。索償人須證明損失由某項指明危險造成。

2. 「全險」/「一切險」(“All Risks”):除列明的除外責任外,承保任何可能的風險所導致的損失或損害。索償人只需證明意外損失確曾發生,毋須指出具體成因。例如,受貨物「全險」保障的收貨人遇到貨物短交,只需提交承運人或其他第三者發出的文件,證明短交損失;若保險人拒賠,便須證明損失不在保障範圍。

註:「全險」在技術上並非完全準確,因為保單總有若干除外風險,所以該詞有時加上引號。

(c) 基本風險(Fundamental Risks)

基本風險的成因通常不是個人或一群人能夠控制,而且會影響大量人口,因此常被列作標準除外責任。一般保險常見例子包括:

1. 戰爭及相關風險;但海上保險的水面戰爭險及航空保險的空中戰爭險可以承保;

2. 核風險;

3. 恐怖主義。

以上 (a) 至 (c) 的概念會在本手冊反覆出現,往後不再逐次解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