保險原理及實務

Paper 1 · 研習手冊 · Ch1

1.1.1 風險(Risk)的意義

人們曾以不同方式界定「風險」。對大多數人來說,風險往往令人聯想到危險或損失;簡單而言,它可理解為「與潛在損失有關的不確定性」。換句話說,我們身處某種情況時,既不能肯定某類損失會否發生,也無法預先確定損失會有多嚴重。正是這份不確定,加上對潛在後果的憂慮,令社會產生對保險的需要。

風險可能帶來三類損失:

1. 財務上的(financial):能夠以金錢計算的損失,例如照相機被偷走。

2. 身體上的(physical):死亡或受傷;這些事故通常也會令當事人或其家庭蒙受經濟損失。

3. 情緒上的(emotional):例如難過、悲傷等感受。

在商業保險中,通常只有首兩類較可能成為可保風險(insurable risks)。不過,從更廣闊的角度來看,風險並不一定全都以負面結果來理解,詳見 1.1.2a。

註:保險業所說的「風險」

為免把概念弄得過於複雜,這裏只需留意:保險從業員使用「風險」一詞時,還可能指:

1. 正在承保或考慮承保、會受到風險影響的財物或人身;

2. 所保危險,即引致損失的原因或成因。有些保險單提供「全險」(‘all risks’)保障,意思是除非事故成因被列為保障範圍以外,否則由任何原因造成的任何損失均可受保。